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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
发布人:
王巍
部门:
办公室
来源:
原创
浏览次数:
6935
发布时间:
2007-9-6 20:38:55
GB 1654
8
—
20 06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、经检验对人畜健
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。
2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2.1 生物安全处理hiosafety disposal
通过用焚毁、化制、掩埋或其他物理、化学、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吝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
进行处理,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D互休。达剜消除病害因素,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。
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
3.1 运送
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、不渗水的容器,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。
3.2 销毁
3.2.1 适用对象
3.2.I.T确认为口蹄疫、猪水泡瘸、猪瘟、非洲猪瘟、非洲马瘟、牛瘟、牛传染性胸膜肺炎、牛海绵状脑
病、痒病、绵羊梅遥/维斯那病、蓝舌病、/J、反刍兽疫、绵羊痘和山羊痘、山羊关节炎脑炎、高致病性禽流
感、鸡新城疫、炭疽、鼻疽、狂犬病、羊伙疫、羊肠毒血症、肉毒援菌中毒症、羊猝狙、马传染性贫血病、猪密
螺旋体痢疾、猪囊尾蚴、急性猪丹毒、钧端螺旋体病(已黄染肉尸)、布鲁氏菌病、结孩病、鸭瘟、兔病毒性
出血症、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。
3.2.1.2病死、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。
3.2.1.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、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。
3.2.1.4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。
3.2.1.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。
3.2.1.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.
3.2.2操作方法
3.2.2.1 焚毁
将病害动物尸体、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.
3.2。2.2掩埋
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,以及牛海绵状脑病、痒病的染疫动物投产品、组织的处
理。具体掩埋要求如下:
a)掩埋地应远离学校、公共场所、居民住宅区、村庄、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、饮用水源地、河流等
地区;
b)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侔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;
c)掩埋坑底铺2 cm厚生石灰;
d)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.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.5 m以.
GB l 6548~2006
e)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,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、洒
消毒。
3.3无害化处理
3.3.1 化制
3.3.1.1 适用对象
除3.2.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je他痰病的染疫动物。以及病变严重、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
的整个尸体或胴体、内脏。
3.3.1.2 操作方法
利用于化、湿化机,将原料分类.分别投入化制。
3.3.2消毒
3.3.2.1 适用对象
除3.2.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痰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、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、骨、角、绒。
3.3.2.2操作方法
3,3.2.2.1高温处理法
适用于染疫动物蹄、骨和角的处理。
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骨、蹄.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。
3.3.2.2.2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
适胄;j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敬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。
用2.5%盐酸溶液和15%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.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i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
30。C左右,浸泡40 h,1 m2的皮张用10L消毒液.浸泡后捞出沥干.放入2%氢氧化钠溶液中.以中和
皮张上的酸,再用水冲洗后晾干。也可按100mL 25%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l mL配制消毒液.在室
温15℃条件下浸泡48 h,皮张与消毒波之比为1:4。浸泡后捞出沥干.磊放入l%氢氧化钠溶液中浸
泡,以中和反张上的酸,再用永冲洗后晾干.
3.3.2.2.3过氧乙酸消毒法
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。
将皮毛放入新鲜配翩的2%过氧乙酸溶蔽中浸泡30 min。捞出,用水冲洗后晾于.
3.3.2.2.4碱盐液浸泡消毒法
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。
将皮毛浸入5%碱盐液(饱和盐水I{{加s%氢氧化钠)串,室温(18℃~z5℃)浸孢24 h.并随时加以
搅拌,然后取出挂起,待碱盐液流净,放入5%盐酸液内浸孢,使庋上的酸碱中和。捞出,用水冲洗后
晾干。
3.3.2.2.5煮滞消毒法
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舶处理;
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h一2.5h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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